基础资产该不该“出表”,一直是证券化领域备受关注且饱受争议的话题。从财务会计角度来说,资产出表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的审查:其一,基础资产的转让是否可被认定为全面让渡控制权的真实销售,进而对其终止确认,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其二,作为受让人的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是否需要与发起人合并报表。
2008年,美国次按危机演变成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允许次按贷款“出表”被认为是导致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出表”处理使得发起银行可通过证券化安排彻底剥离次按贷款,在不承担违约风险的同时赚取清收服务费(发起银行通常在证券化安排中担任贷款清收服务的服务人),这种“风险”与“收益”的分离带来了难以克服的道德风险,推动银行和贷款机构竞相放松审查标准、过度放贷。另一方面,由于贷款对监管资本的要求比证券更高,因此,“出表”处理降低了对发起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从而导致危机发生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够,难以消化贷款违约造成的风险冲击。
那么,金融危机过后,美国人在“资产出表”方面是否有所反思,有所改变呢?
一、 金融危机之前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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