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各农村改革试验区:
新修订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年4月13日
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新形势下的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作,加强和改进试验区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试验区探索示范、服务大局的作用,促进农村改革试验深入融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试验区和试验任务,是指经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所在部门,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验区和试验任务。
第三条 各试验区要根据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所承担的试验任务,在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探索试验和制度创新,为全国深化农村改革探索路子,为促进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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