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20年期间届满有偿续租的做法引起关注。
早报记者翻阅目前国内多地的土地出让文件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期限到期后如何续期,已有具体说法。其中,非住宅用地普遍规定了续期时需要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非住宅地块”需付费续期
早报记者在住建部网站上找到的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发现,第五章中有四条内容对于期限届满之后如何处理给出相关界定,包括: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这意味着土地到期后将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住建部官网显示,这一示范文本的上传日期为2006年11月23日,官网上并没有相关更新文件,而《物权法》的颁布时间为2007年。
早报记者随后翻阅了上海、广州等地的土地出让合同,里面除了住建部网站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里的相关规定,还加入了《物权法》所规定的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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