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到期究竟该怎么续期,近期备受关注。无论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即“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到期土地,其他续期申请都应予以批准”,还是2007年《物权法》提出“自动续期”的法律规范,应被看作上位法和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地方实践中,到底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有偿续期采取何种收费标准?
事实上,此次温州“土地证续期”案例,在深圳、青岛等地早已出现。特别是,土地和住房市场化开展更早、市场化实现形式探索更丰富的深圳,15年前早已出现,近10多年来也屡屡有“续期”的案例见诸报端。之所以“温州案例”备受关注,不在于“自动续期”要不要缴费,而在于续期价格。
1981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允许给在特区投资的外商划拨土地,并规定了土地最长使用年限: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这比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年限少了近一半,被称为“特区年限”。据悉,上世纪80-90年代出让的“特区年限”的土地有73平方公里。
上世纪80年代末,同温州完全一样,深圳以20年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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