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征收额数百亿元、耗费大量行政成本的社会抚养费到底实施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数十年来,社会抚养费带给社会的,是正面效应大还是负面效应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盘点一下。
悖离“初衷”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初衷是什么?1992年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说的清楚: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1995年的《中国的计划生育》白皮书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将其定义为多生育子女者给社会的一种补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社会抚养费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有生育权;社会抚养费是对一种可以选择的权利行为征收的费用,意在达到补偿社会、实现公平的目的。
但社会抚养费在数十年的实施当中,却远远悖离了初衷,使得出现正面效应不足、负面效应过大的尴尬境况。
曾有观点认为,社会抚养费本质上就是超生罚款,只不过用一个听起来顺耳一些的名字来掩盖罚款的事实。第一财经在调研中发现,持这种观点的大有人在。甚至在计生部门内部、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都把社会抚养费等同于超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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