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王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某某状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诉人王某某诉称,其是某市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一名受害者,依据国务院文件,某市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应当关停。但2012年2月1日,某市人民政府同意某市金融办《关于批准某市贵金属交易所正式运行的请示》。起诉人王某某多次投诉反映情况,但均没有下文。依据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证监会牵头设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证监会牵头的清整联办并未尽到职责。证监会又拟定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权力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起诉人对此不服,诉至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证监会牵头的清整联办问责某市人民政府相关官员不作为;2.请求法院判令证监会依法履行保护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3.请求法院附带判令证监会删除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中申请非法期货认定需公安、工商、司法等公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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