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行后,第1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成为有争论的问题。近日,在温州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支付高额续费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在京联合举办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
与会专家们就如何正确理解现行法律法规,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展开讨论。此次会议既是对近日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支付高额续费问题的回应,也是对即将启动的民法典立法工作的展望,更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基本人权与合法权益的关照与维护。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
何为自动续期不应由地方政府解释
我认为,由温州市政府来解释“什么叫自动续期”,这本身就是一个严重问题。就现在消息来看,除了温州之外,还有深圳、青岛,都已经面临20年住宅期满自动续期的问题。
这个问题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我国法律的适用、解释,能不能每一个地方自己来做规定?温州有温州的规定,深圳有深圳的规定,青岛有青岛的规定,或者说让地方的房地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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