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一次取得即永久使用

发布:CapitalVue数据库 | 分类:行业新闻

关于本站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分享大学、考研、论文、会计、留学、数据、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统计学、博弈论、统计年鉴、行业分析包括等相关资源。
经管之家是国内活跃的在线教育咨询平台!

最近一段时间,学界就温州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进行的大规模讨论,其深入和广泛的程度都是空前的,这对保障民生多有裨益。不过在讨论中,学者们似乎忽略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没有真实解释物权法第14 ...
数据分析师
“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一次取得即永久使用

最近一段时间,学界就温州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进行的大规模讨论,其深入和广泛的程度都是空前的,这对保障民生多有裨益。不过在讨论中,学者们似乎忽略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没有真实解释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有关“自动续期”规定的核心价值所在。我认为,“自动续期”规定的核心价值,在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法律和客观依据

  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相关争论主要是:20年、30年等不足70年的期限,是否要与70年的期限拉齐,如果拉齐是否要补交出让金的差价;70年期间届满之后自动续期,是否要收费,如果要收,是收费还是收税。这些都是重要问题,都是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研究物权法制定中留下来的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搞清物权法通过“自动续期”的规定,要送给民众一个什么样的物权,即业主取得的期间届满即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用益物权。换言之,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究竟是有期限的权利,还是无期限的权利?依我所见,如果通过这次讨论,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使这次全国性的讨论具有了最大的价值。

  我认为: ...



本文关键词: “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一次取得即永久使用  
1.凡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或其他官网介绍,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原创作者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站对该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若;
3.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