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最终投资者人数一直是股转系统和证监会的核查重点。本文站在私募基金投资者角度,从股转系统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出发,深入解析了股转系统对企业新三板挂牌、挂牌后定向发行时最终投资者人数核查问题,并由此展开,进一步分析了IPO阶段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形下的最终投资者人数核查问题。
股转系统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股转系统要求,企业在如下业务中,中介机构(主要为主办券商和律师)须核查相关对象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核查其是否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意见或作出专门说明:(1)在企业申请挂牌时,核查对象为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2)在企业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核查对象为公司股票认购对象;(3)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时,核查对象为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4)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核查对象为交易对手方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
如果未发表意见或进行专门说明的,股转公司会下发反馈意见,要求发表意见或作出专门说明。但是,对于尚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只需如实披露,并不构成实质障碍。
针对股转系统公司的上述要求,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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