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我国在深圳、宁波、云南、四川地区的巨灾保险试点显示,2008年汶川地震,保险理赔金额占经济损失的0.2%,较国际巨灾保险赔款占经济损失的30%——40%标准相差很大。
财政依赖度大 保险赔付率低
目前,我国已在深圳、宁波、云南、四川地区进行了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深圳、宁波属于综合性巨灾保险,提供洪水、台风等风险保障;云南属于单项巨灾保险,只针对地震这类灾害提供风险保障。
据了解,深圳与宁波基本依靠政府财政出资为投保人承保,保险公司更多充当的是政府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者,真正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并不是很明显。宁波保监局财险处副处长段元娟在5月12日由北京保险研究院主办的“巨灾保险现状与发展研讨会”上表示,“2015年是宁波巨灾保险试点的第一年,一切还处于探索阶段。当前情况下开展试点工作,更需要政府的引导。”
另外,有材料表明,宁波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财政每年会出资投入一定资金向保险公司购买巨灾险。据段元娟解释,试点第一年期间在民政部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宁波建立了巨灾基金,直接参与到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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