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评级业务行政许可审核相关问题
如境外人士担任高管人员,还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以证明其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澳门工作不少于3年
证监会日前发布《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行政许可审核问答(一)》,就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对于该如何理解《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时点的问题,证监会解释:申请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在审核期间,均应该满足实收资本与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的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那么,该如何理解“有关人员的要求”?
对此,证监会解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是指申请人自递交申请文件之日起,在审核期间,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事评级业务的公司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问答中正式员工是指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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