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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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经查:
一、你公司2015年1000113399号财务凭证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长沙市雨花区营销服务部(现已改建为长沙市雨花区支公司)列支业务及管理费82,015元,含信息搜集劳务费48,990元,其中涉及虚增劳务费41,790元;你公司2015年1000113394号财务凭证显示,国寿财险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列支业务及管理费78,544元,含信息搜集劳务费47,490元,其中涉及虚增劳务费42,78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你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国寿财险长沙市雨花区营销服务部、岳麓区支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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