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的业务行为,监管机构再次出手监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监管层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这次修订是基于2015年3月出台的资管业“八条底线”禁止行为规则,总体框架不变,内容由之前的十三条增加至十六条,新增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和“违规聘请投资顾问”行为等禁止性要求。
此外,基金业协会特别强调了对杠杆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同时考虑到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一定特殊性,《征求意见稿》适当放宽其杠杆倍数至不超过2倍。
“八条底线”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3月提出“八条底线”的要求《细则》。
该《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非公平交易、高杠杆、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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