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务“八条底线” 股票产品杠杆不得超1倍

发布:CapitalVue数据库 | 分类:行业新闻

关于本站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分享大学、考研、论文、会计、留学、数据、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统计学、博弈论、统计年鉴、行业分析包括等相关资源。
经管之家是国内活跃的在线教育咨询平台!

  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的业务行为,监管机构再次出手监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监管层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 ...
数据分析师
资管业务“八条底线” 股票产品杠杆不得超1倍

  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的业务行为,监管机构再次出手监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监管层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这次修订是基于2015年3月出台的资管业“八条底线”禁止行为规则,总体框架不变,内容由之前的十三条增加至十六条,新增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和“违规聘请投资顾问”行为等禁止性要求。

  此外,基金业协会特别强调了对杠杆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同时考虑到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一定特殊性,《征求意见稿》适当放宽其杠杆倍数至不超过2倍。

  “八条底线”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3月提出“八条底线”的要求《细则》。

  该《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非公平交易、高杠杆、不规范 ...



本文关键词: 资管业务“八条底线” 股票产品杠杆不得超1倍  
1.凡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或其他官网介绍,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原创作者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站对该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若;
3.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