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逻辑漏洞
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出现了“社会抚养费”这个概念,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界定“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是为了弥补政府在(超生子女)的社会事业的财政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卫生、教育等费用。这个说法也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得到了验证,该法第一条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但这种解释存在疑问。首先,财政支出未考虑代际公平。假设超生的孩子会导致政府在教育等领域的支出,且每个家长缴纳的税收都是一致的,那么更多的孩子确实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但孩子最终会从一个单纯的消费者变成生产者,假如此前的逻辑成立,那也就意味着在过了一代人后,此前超生的家庭给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而此前的一胎家庭则是从这些超生家庭中受益。由此来看,现在对这些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从代际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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