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属于行为选择性罪名,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内幕交易罪或泄露内幕信息罪。但是,在同一案件中,即使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既从事与此一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又泄露彼一内幕信息,也只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罪,而不得以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明确行为选择性特征的基础上,对于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还应把握以下要义:
一、注重以"客观、相对确定性"的标准对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判断。
与证券、期货交易相关的或者泄露的信息是否内幕信息,无疑是评价行为是否成立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基础要素。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于内幕信息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了定义和界定(列举了部分种类,但没有周延、封闭),理论上认为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重要性(可能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和相关性(与交易活动有关)已成为通说共识。
然而,在实践中,重要性和相关性的判断,实际上有赖于对涉案信息在交易当时是否客观存在、相对确定的判断,这种"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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