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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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第九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经过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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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第九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经过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由于不同核电机型在构筑物设计和施工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特别是模块化施工和大体积混凝土浇注技术的应用,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对HAF001中“动工建造”的理解出现了一些差异。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工程和核安全监督实践,现就核电厂动工建造前有关施工准备活动明确如下:

一、营运单位获得《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核电厂抗震Ⅰ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注活动。核电厂抗震Ⅰ类构筑物一般是指其失效影响三项基本安全功能,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过规定限值的,通常按照抗震Ⅰ类设计和建造的那些构筑物。不同核电机型的抗震Ⅰ类构筑物范围参见附件。

二、营运单位应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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