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9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1月,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协议》,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落实《服务贸易协议》,支持和规范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以下简称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促进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发展兴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服务贸易协议》规定
《服务贸易协议》涉及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内容有3项:一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是担任合伙人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三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港澳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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