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不兴则“逃废债”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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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段时间,“逃废债”成为舆论热点。面对“逃废债”的种种腾挪手段,似乎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无可奈何,甚至有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媒体,似乎都把“破产”看作是债权落空、赖账者得逞的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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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不兴则“逃废债”难治

  近一段时间,“逃废债”成为舆论热点。面对“逃废债”的种种腾挪手段,似乎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无可奈何,甚至有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媒体,似乎都把“破产”看作是债权落空、赖账者得逞的最不利后果。

  其实,作为“契约精神”最后的守卫者,破产法装备了最精良的武器,拥有能刺穿几乎一切资产载体、撤销一切交易安排的强大力量,是惩治、预防“逃废债”最有力的法律武器。破产法的立法宗旨,首先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其次是确保分配程序的公平公正,最后才是给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

  美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了几百年,经历了若干次危机与萧条的洗礼,“逃废债”早已不是新鲜问题。面对“逃废债”,美国并不依靠“政府协调”或者“财政兜底”来解决问题,而是依靠独立高效的司法体系、多方博弈的制衡格局形成对“逃废债”的有效制约和强力救济。这其中,最有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破产法规和破产程序。

  1. 个别清偿撤销权

  所谓“个别清偿 (Preference Action) ”主要指,破产程序开始前的特定期限内,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为此类债务设置财产担保的行为。作为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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