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各成员国对PPP并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凡是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机构为了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而签订的合同都统统被看作是PPP模式的变种。各成员国或候选国家PPP的发展水平和所采取的措施也有很大差别。有些国家,如奥地利、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英国等,设置PPP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还有许多国家没有专职机构,如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等;有些国家通过了专门的法律来管理PPP项目;还有更多的国家,如法国、德国、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土耳其等,则通过系列法律形成机制或体系来对PPP进行约束。
欧盟委员会和议院对于PPP的探索始于2003年5月发布的《统一市场战略(2003—2006)》[Internal Market Strategy(2003—2006)],随后发表了PPP绿皮书。在该绿皮书中,欧盟委员会回顾了委员会对公共服务的政策后,提出了“是否能为社区层面的公共服务设计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结构”的构想,欧盟委员会进一步提出并发表了以PPP模式进行公共服务采购的绿皮书计划。该计划在2003年下半年得以实施。2004年欧盟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院提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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