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加强破产法实施 依法促进市场出清》报告指出,我国已基本具备利用市场机制、依法依规实现市场出清的条件,在目前的经济下行压力之下,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步伐,可以纠正信用定价体系扭曲,缓解汇市压力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创造良好融资环境和创新创业的条件,可以进一步解放出信贷资源和人力等要素,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报告认为,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各方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主要表现在社会对破产法的认识存在误区,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和政绩的需要干预企业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严重不足;民营企业对破产适用缺乏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积极性严重不足,法院也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二是法治体系建设滞后。从立法方面看,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未对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破产作出规定,对仲裁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规定缺位,与劳动法相关制度衔接不畅;从司法方面看,破产案件涉及主体多、法院顾虑较多,法院处置破产案件缺乏独立性、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专业性不足、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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