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举牌大战不断上演、壳资源争夺正酣,上市公司的“危机意识”也与日俱增,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拦截或预防“野蛮人”的举措日益普遍。然而,在推行“深沟高垒”策略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股东的一些基本权利设置严苛的条件限制,以至于同《公司法》出现冲突。近日,*ST新亿(600145)等公司因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提案权等做出限制而被上交所问询。尽管上市公司的相关回复都自称合法,且“有理有据”。然而,“守擂方”是否会滥用其天然优势,从而侵害《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现有的规则同实际案例之间的冲突如何调和?在热度不退的二级市场并购浪潮中,上述问题正变得愈发突出。
*ST新亿(600145)昨日(6月14日)回复了上交所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问询。回看其之前的修改计划和问询函重点,公司的相关限制条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规定“公司每连续36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为此,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这一规定是否限制了股东大会职权,是否符合《公司法》第37条等相关法规。
二是,章程对可以提名公司董监事候选人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天数等新增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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