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铮
[企业如此灵活用工,苦的是外来农民工。如果被解雇后留在就业地不走,等待工作期间他们没有收入,食宿开支却一点不能少;如果回内地家乡,有活再外出,则需承担额外的来回交通费。无论哪种选择,如果工资不涨,农民工都吃亏。]
[面对企业“又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式的灵活用工,一部分工作熟练、劳动生产率高的农民工,干脆自愿成为职业性的临时工。]
[技工的特点,一是培训期与累计收入回报期长,二是技术专门化程度高。没有较高的就业稳定性,就没有劳工愿意先苦后甜学技术。制造业要升级换代,要培养德国式的小行业“隐形冠军”,就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技工。由此导致的对企业用工灵活性的约束,恐怕是很难避免的。]
最近几个月,媒体报道了一些政界与学界人士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这些报道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劳动合同法》对劳工过度保护,损害了企业的用工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确实对包括用工灵活性在内的企业用工权进行了限制。但在笔者看来,真正限制企业用工灵活性的,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而是劳动力市场上供(劳工)求(企业)双方的博弈。
以下,笔者分两种情况,分析劳动力市场上作为供给方的劳工对企业用工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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