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通知》规定,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具体投资品种仅限险资投资范围 ■本报记者 刘敬元 试点3年来,一转此前追求创新之风,“去杠杆、防风险”成为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如今的主基调。 6月22日,保监会对保险资管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下称“产品”)试点业务,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通知》在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下称“124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的相关规范,明确公司申请产品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产品基础资产范围应当严格按照“124号文”的规定执行,明确产品发行与登记服务原则,明确产品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包括产品分类标准、产品业务的禁止情形等。 其中,关于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通知》对集合产品(及涉及险资产品)和定向产品作了不同规定。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产品具体投资品种仅限险资投资范围,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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