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开启了全链条监管模式。
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发生业绩“变脸”、净利润下降50%以上,含由盈转亏情况,或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超过现有资产50%的,为避免相关方通过本次重组逃避有关义务、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这是证监会在严防投机炒作借壳、加强对“忽悠式”重组、“跟风式”重组等的监管、对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低的上市公司开展专项检查之后,再次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重组中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进行从严监管。
具体来看,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对四类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第一,上市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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