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四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
[ 原因之一,大额存款的负外部性小于小额存款,符合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因之二,大额存款人的抗风险能力一般强于小额存款人,可减少整体存款市场的风险强度;原因之三,大额存款和小额存款的保险机制不同。 ]
当前,我国存在一些与商业银行特征相似的金融机构,它们能吸收特定存款,从事贷款发放业务,且以自身信用承担偿付责任,但不具有结算支付资格。这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下称“四类金融公司”)。
如今,《商业银行法》修改在即,完善四类金融公司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但四类金融公司的法律定位不能等同于商业银行,需在法律上进行差异化管理。
与商业银行业务相似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四类金融公司获得较大发展,截至2014年,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规模分别已达到5万亿、1.5万亿、5000亿元、1000亿元左右。
在资产规模上四类金融公司不足10万亿元,而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已超过150多万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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