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行为,防范过度投资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基调正在资管行业延续。今年年初,银监会曾要求加强资管类产品管理,使跨行业跨市场资金流动始终能够“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6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正指导基金业协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 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提高资管业务运作规范程度。眼下,是保监会的一脉相承。
防范期限错配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业务通知》),是继上月开展保险投资内部检查和清理险资通道业务两度发文后,监管层针对保险资管投资行为和产品规范的再度强化管理。形式上,与证监会资管产品“八条底线”较为一致,在《业务通知》中,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产品业务资质、产品投资范围、登记发行以及禁止行为给予了详细说明。
其中明确管理人开展产品业务,禁止出现以下八项情形:保险资管不得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不得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不得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需将杠杆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得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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