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都在重新评估过往基于“微观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并推行了各种改革方案。我国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进一步改革金融监管体系,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立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框架为重点。这些改革理念与全球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在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具体模式选择方面,还有待形成共识。
一、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局限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金融监管体系。人行(“一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同时承担支付清算、国库、反洗钱、征信管理等金融服务职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会”)则分别负责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这种基于机构的分业监管模式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它为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金融监管的专业化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分业壁垒日渐消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系的局限日趋凸显。
近年来,金融机构各种形态的综合经营实际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格局,呈现出规模扩张、跨行业渗透和产品结构复杂化、多样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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