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7月6日发布《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6年8月15日起,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为20%,准备金利率为零。
【通知全文】
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43号)有关要求,为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远期售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