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外汇风险准备金制度,相关政策进一步扩至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所开展的境外远期卖汇业务。
7月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6年8月15日起,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为20%,准备金利率为零。
外汇风险准备金冻结期为1年,交易中心将在北京时间期满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退划资金。
兴业银行 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央行此前已对境内金融机构作出此类规定,征收了无息风险准备金。此后,央行允许境外机构进入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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