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笔者在《证券时报》发表《透过荐股软件看证券类“智能投顾”未来》一文。文章指出,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已基本没有争论,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可以作为规制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谈谈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所需的牌照及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开展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来看一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牌照”。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3月发布《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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