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域外经验,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该法未规定法院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何种程序、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等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一定障碍。
7月12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称同意北京高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请示时的倾向性意见,明确自2016年7月13日起,“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批复”是最高法院对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在这份批复中称,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裁定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即: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
对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最高法院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