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公司7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按照欣泰电气上市前的承诺,公司有义务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栏认为,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有义务承担连带回购责任。
欣泰电气在2014年1月15日披露的《首发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称:“如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016年7月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无法履行股份回购承诺的致歉公告》称:“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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