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所说,“万科事件已经演变成一个全民参与的事件,相关不相关的人,都关心这事讨论这事。”
在万科事件仍在深入发酵各方讨论并未形成实质性结论的背景下,笔者并不打算参与这场讨论,仅探讨一个话题,即高西庆所说的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及股东积极主义。
众所周知,A股公司大致可以分为国企(包括央企)及泛家族类企业,这是目前A股公司的主流形式。称之为主流形式并不意味着该形式系最佳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是说,在A股有限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形式有一定的必然性。
对于央企、国企及及其附属上市公司,公司控制权遵循股东中心主义,且国有股东占据相当的话语权。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国企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持股比例高于30%甚至50%,在股东大会上拥有较高的表决权;另一方面,国企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来自国资层面的董事往往数量占优,从而可以大范围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从这个层面来理解,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国企上市公司中是统一的,均是对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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