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奥运会前夕,关于“宁泽涛将被取消里约奥运会资格”的消息在在网络上持续发酵。该事件起因据说是宁泽涛私自接拍某牛奶产品广告,而该品牌赞助商刚好与国家游泳队的赞助商是竞争对手。
对此事件,新华网发文“7问宁泽涛事件:权益分配需研究和谐为上”,知名体育自媒体互联网+体育也进行了深度报道。尽管该事件尚未有最终官方定论,但宁泽涛与泳管中心关于赞助商的矛盾显然是存在的。本文仅就该事件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法律简要解读。
一、宁泽涛肖像权(形象权)应归属本人
宁泽涛肖像权(形象权)是归本人还是国家游泳队,这无疑是双方矛盾的焦点。法律上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 ,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规定也表明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个人享有。
体育法学界另一种流行的说法为形象权,英超联赛手册中对球员形象的描述是指“球员的名字、昵称、名气、肖像、签名、声音和影片、虚拟人物以及所有其他该球员特有的特征,包括球衣号码等。
知名运动员形象权开发所带来的商业收入非常之可观。今年欧洲杯异常火热的罗纳尔多,2009年6月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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