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通知》)。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通知》第13条规定:“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试点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笔者团队认为,该规定蕴含的精神可能对证券期货纠纷产生至少三种影响。
第一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宣示证券期货纠纷中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故能够起到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审判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案例。依照《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导性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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