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认购对象”穿透式信披被强化后,加强对“募投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的穿透式信披,也成为定增监管的新动向。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证监会近期下发多份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浙江众成(002522)等多家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穿透到“实际控制人”。
7月11日以来,已有浙江众成(002522)、合兴包装(002228)、珠江钢琴(002678)、中弘股份(000979)、金贵银业(002716)、桑德环境、德豪润达(002005)等多家公司收到的定增反馈意见中,被问及募投实施主体是否为非全资子公司及相关问题。
报道援引某投行人士称,“最近一个多月来,已明显感觉到监管层加强了对‘认购对象’的穿透式监管。而加强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的穿透式监管,成为新的动向。监管层此举意在‘掐头去尾’,堵住利益输送的口子。”
上述人士表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的,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募投项目的实施:一是增资的方式,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要么按照股权比例对等投入,要么出具放弃对等投入的函;二是委托贷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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