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黄忠顺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笔者认为,在当前推进证券期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弥补现代型诉讼机制之匮乏、推进行政调解与行业调解之发展两方面重要价值。除了重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既有规则与政策以外,《通知》在示范判决机制、涉调解协议案件审理范围、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的调解义务等方面的尝试值得关注。
一、有效补充证券期货纠纷诉讼制度
因证券期货侵权或违约遭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具有扩散性,证券期货争议属于典型的现代型纠纷,难以通过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获得有效解决。在比较法上,涉及损害赔偿的现代型纠纷主要通过集团诉讼、团体诉讼、示范性诉讼等新型民事诉讼制度谋求解决。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团体诉讼通常被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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