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不能弄成电商平台免责法,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深入讨论,电商平台除了确立所有企业都必须有的信息安全、网络交易空间秩序管理维护等责任外,对销售行为不承担直接销售责任,但还需确立民法上的合理谨慎义务,或叫注意义务。制度设计必须考虑效率与公平,如何尽可能将平台责任限制在科学合理范围内,既能靠制度督促电商平台履行管理责任,兴利除弊,又防止被滥用打压龙头企业,阻碍电商发展,已成考验我们立法智慧的急迫课题。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有个与世界其他地方的重大差异,那就是存在数量集中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相关市场份额巨大,可谓一言九鼎。此外,在搜索引擎、网络外卖、网络约车、社交等领域,也存在赢家通吃的现象。比如同样实现300亿销售额,过去可能是由全国各地数以千计的企业和数以万计的就业人口实现,现在则可能阿里巴巴一个平台在“双十一”网络促销24小时就做到了。企业开网站做电子商务的,现在当然还有,但影响都不大,大量企业都通过借助大型电商平台作为自身电子商务渠道的方式拓展网络销售。就像在传统大卖场等销售渠道,供应商对卖场不得不忍气吞声一样,平台对卖家有什么管理举措,绝大部分商家都只有服从的份。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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