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万科举报信的几点不同意见:
一、 资产管理计划如何存在一致行动人?更何况万科一致强调资管计划不是收购主体,为何要做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
二、 致于资管合同中缺少某些条款问题?资管计划合同条款没有强制性规定,资产管理人与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条款,万科就此提请监管机构查处宝能岂不违反契约自由原则,且也违反合同法律规定?再说即便合同条款的违规受害人应当是合同相对人,万科也不是适格的举报人。
三、 是通道业务还是合法资管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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