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7日消息,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上述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申请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以及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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