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质印刷厂原厂长罗长友、副厂长黄飞、总会计师樊某(案发前已去世)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另一企业合作建设综合楼的过程中,为对方企业谋取利益并索要300万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长友有期徒刑11年,判处黄飞有期徒刑10年,二人均不服上诉。此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致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发生变化,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近日,市高院二审予以改判。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1月间,在北京地质印刷厂与北京华鑫中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合作建设综合楼过程中,被告人罗长友、黄飞与樊某为华鑫公司在综合楼经营管理权比例上谋取利益,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300万元。案发后,罗长友和黄飞在亲属的帮助下各退赔人民币100万元。
一中院认为,黄飞、罗长友身为国家工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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