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3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涵盖全国137万辆出租车、261.8万从业人员的出租车行业,针对出租车数量投放、经营权管理改革、承包费协商机制等一系列出租车行业的长期痼疾进行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应。
在城市出租车行业利益的“牛鼻子”——深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上,《指导意见》规定,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此举既是为使巡游车和网约车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竞争,也是为减轻乘客的经济负担。
《指导意见》还要求,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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