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9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在原稽查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3条和2款,同时删除了2条,对部分条文进行文字性修改的共33处。
通过以上修改,《决定》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海关稽查程序,完善了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强化了针对违法行为宽严相济的惩处原则。其中,企业应该特别关注以下几点新变化。
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稽查
《决定》中专门增加了一条(第21条)来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稽查的形式。首先是海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稽查,海关在以往的实务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稽查企业进行审计的做法并不罕见,但是若海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并非企业通常合作的机构,可能缺乏跨国公司的国际业务实践知识和对企业业务的全面理解,并且其客观性也可能存在问题。而此次修改为海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即企业将更加现实地面对以上问题。其次是被稽查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其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对此,在海关决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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