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滴滴快的合并引发垄断质疑后,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再次引发各界对其是否涉嫌垄断的关注。
对于滴滴收购优步中国这种经营集中的行为,《反垄断法》与《国务院关于竞争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都列出明确的申报标准,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或者合计超过20亿元。商务部曾表态,没有收到滴滴与优步交易的申报,符合标准而不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针对商务部的表态,滴滴认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不过,商务部是否应该启动并购前审查,或者是事后调查,除了政策上的具体标准外,还要回归到市场。只有界定了市场才能划出竞争范围,进而判断是否占据垄断地位。如果将市场界定为“专车”,从车辆数量、司机数量、用户数量等维度可以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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