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于是,热闹起来了。
本来,有人对于“职业打假人”就耿耿于怀。说什么“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不是正常现象”;有人说“‘职业打假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人质疑:“‘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有人埋怨消费者维权缺失。这种指责,看不到消费者为了几十元的假货,诉讼成本高资金上陪不起,打假在时间上也陪不起,放弃维权完全出于无奈。有的法院还把这些打假人“识别”出来,想尽办法令维权案“撤诉”。有的法院甚至将“职业打假人”以“敲诈勒索”罪处罚。
持这些看法者的价值取向已经不是要不要打假,而是关注“职业打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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