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18日消息,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意见》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明确试点企业条件
《意见》提出,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意见》明确了开展试点企业的四个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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