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国务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华尔街见闻将要点总结如下:
1.《试点意见》适用范围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 不适用范围
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
3. 试点企业有四大条件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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