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公检法机关分别制定、完善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完善这些制度,宗旨是提高办案质量,最大限度追求司法公正,进而助力建设法治社会。毋庸置疑,这些制度对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心是有一定作用的。但笔者认为,假如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不科学、不完善,以惩促防的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导致以惩促防未果,倒是以惩阻纠了。
笔者曾在《冤假错案“防与纠”》一文中,对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谈到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但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中究竟有何利弊,仍存不小的探讨空间。事实上,具体办案司法人员对此也是颇有意见的。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的基础应是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司法权的独立性。然而,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刑事司法审判亦缺乏独立品格,在此情况下过于强调责任追究,可能带来诸多问题。
1、如果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此时却由办案人承担责任,恐怕不够科学。
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关于冤假错案得以产生的制度原因,我已在《冤假错案“防与纠”》一文中从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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