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慧球科技的监管风暴呼啸而至,关于这场监管部门同被监管对象之间的“对抗”,市场各方都在关注——上市公司在看,慧球科技所挑战的监管底线是否会动摇;投资者在看,慧球科技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将会招致什么样的惩罚;政策制定者们也在看,对慧球科技一次次“明知故犯”的行为,现有的制度是否足以对其构成惩戒,以震慑其他违规者,永绝后患?
事到如今,已绝非是打上几板子就能了结的公案,更不是可以一笑置之的饭后谈资,而是事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效力的严肃命题:像慧球科技这样一家内部治理存在严重漏洞、信息披露极其混乱的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发行人,何以遵守同投资者之间的契约,何以取信于人,又何以立足于资本市场?
慧球科技信息披露的失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监管部门已明确告知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公司拒不披露举牌方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上市公司应履行的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熟视无睹;在实际控制人认定存疑的情况下,对市场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各种疑问置之不理,拒不核实澄清和披露,拖延至今;在被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的情况下,其相关公告需接受上交所事前审核,但公司却设法将存在误导嫌疑的公告全文“放送”至股吧,以此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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