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函[2016]146号
您提出的关于联保贷款风险亟待化解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短期应急、中止联保机制的链式反应的建议银监会高度关注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2014年,银监会制定印发《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担保圈贷款的客户纳入名单制管理,对高风险客户逐户制定变更承债主体、调整贷款期限、优化担保结构、置换业务品种等风险处置预案,不得单独采取极端方式突然处置,防止担保圈内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面积倒闭,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视联保贷款风险状况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对到期联保贷款进行展期。
二、关于建立中央监管部门—银行—地方政府联系工作机制,发挥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的建议一方面,银监会上下联动、多方协调,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工作职责。2016年2月,银监会制定印发《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要求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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